有關本府所轄縣立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等學校,教 師及代理教師補休之期限,延長於2年內補休完畢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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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9-2222106轉1379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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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200599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所轄縣立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等學校,教
師及代理教師補休之期限,延長於2年內補休完畢,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7日府人考字第1120033772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
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
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
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
「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
補休。
三、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正本: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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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補休期限最多兩年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22-06-23 [ 評論數 0 篇]
公務人員保障法昨(二十二)日修正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修正加班的定義,並明定加班補償要件及方式,補休假原則上應在最多兩年的補休假期限內休完,因機關預算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而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時,則給予公務人員考核獎勵。
加班的定義,依新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本文規定,指的是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考量機關預算限制或機關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的情形,衡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對於年終考績及陞遷積分有助益,同項但書規定此時機關應給予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作為補償,獎勵限於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的類型。

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2項明定,應考量加班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公務人員加班應予以適當休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期限最多兩年。而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可以在原補休假期限內到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同條第4項則明定機關確因必要範圍內業務需要,使公務人員無法於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至因預算限制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平時考核獎勵。

相 關 資 料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3,104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2,13 條
釋字第 785 號
總處培字第 1100027305 號
釋字第 785 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德國法之比較

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125
一、題目: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
三、探討研析: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9年10月5日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委員指出,個別公務員反應,希望能夠延長補休假期限至2年,對此,人事長施能傑承諾,將花半年的時間研議出結果。復於同年10月13日本院委員舉行「公務人員補休蒸發沒得休,人總畫錯重點恐成老不休」記者會,委員指出釋字第 785 號解釋確立的是,公務人員的勞動條件應該兼顧合理的「健康權」保障,人事行政總處所有的政策都應該有這個面向的思考,正面回應訴求。並進一步提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所需要修正的不是放寬年限,而是適當的引入「結算機制」。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的義務;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另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至於加班相關規定如下:
1、加班定義、加班報酬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是以,所稱加班係為上述上班時間以外之時間、經長官核准同意加班(或稱指派),並且係為執行職務等3項要件;至加班之報酬,機關可由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三者擇一。
2、加班時數及加班費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5點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每月不超過20小時,其中上班日不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8小時。是以,公務人員並無加班時數上限規定,加班費最多每月支給20小時,其餘加班時數則需在1年內補休完畢。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時間和公務員相同,其餘加班相關規定二者比較如下: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138小時),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亦即勞工延長工作時數有法定上限;公務人員加班時數則無上限規定。
2、加班費支領
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依時間別及例、休假別,有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2/3及加倍發給等不同規定。亦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其時薪加乘;公務人員加班費則為時薪,且最多支領20小時。
3、加班補休
另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得依意願選擇補休,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規定標準發給工資。亦即勞工得依個人意願選擇延長工作時數改以補休,未休畢仍得再改以工資支領;公務人員在每月20小時之加班時數內,或可能有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權利,超過20小時部分,則僅得補休,屆期未休畢時數未有補償機制。
四、建議事項:
(一)合理配置機關員額,聚焦核心職掌業務,避免不必要之工作指派
在政府改造的思潮下,如何讓民眾「有感」政府求新求變的企圖心與作為,並避免無限制擴大公部門規模,則合理配置機關員額,應係當前公部門人事主管機關重要基礎工作;再者,除各機關因應業務消長增減員額外,各機關更應確實檢討相關政策作為是否聚焦核心業務,業務執行是否運用合理有效的作法,避免勞而少功的「無用功」。建議可以員額評鑑為工具,積極要求各機關不必要之業務「去任務化」,深化核心事項,方能適當控制政府機關業務及人力規模。
除上述作為外,各機關應建立不以「加班」為績效表現之組織文化,主管並應從嚴審核所屬人員申請加班之合理性,必要時輔以績效面談,從領導管理上落實真正的「績效管理」,以減少不必要之加班。
(二)公務人員加班時數宜有上限規定,屆期未休畢時數仍得支領加班費
依上述人事法規意旨,隱含二層面意涵,一則為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雖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仍有得任意指派不定量勤務及未予考量員工權益維護情形;一則為人事行政法規多以防弊為出發點,為免浮報加班及浮濫支領加班費,則限制最多得支領20小時加班費,補休屆期未休畢未有補償措施等。
總統今年520就職演說中提及,請考試院新團隊,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檢討過去的思維,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相關政策主管機關允宜本於人力資源之策略思考,參照勞工加班相關規定,及釋字785號解釋有權利即有救濟、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意旨,合理規範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上限,並得選擇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屆期未休畢時數仍得支領加班費。
撰稿人:賴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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