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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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22699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10226993_ATTACH1.pdf、376480000A_1110226993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以,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發生結婚事實,而在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核准給假之規定。放寬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教育部再以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規定,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 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年9月27日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再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四、 經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五、 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份,另教育部上開106年2月16日函、109年12月23日函及其附表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