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府教國字第1100283262號函。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61528號函辦理。

二、 教室冷氣機安裝管路及線路走向儘量以最短距離作為設計基礎,並兼顧美觀;排水管路應使用PVC硬管導流,自然排水方式進入排水系統(排水溝、洗手臺…等),不得以容器(水桶、盆裁…等)承接。

三、 公立國中小於111年全面裝設冷氣後,所增之冷氣電費及維護費,已循水電費編列方式,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設算,專款支應,設算原則說明如下:

(一) 冷氣電費:依教育部統計處109學年度之各校班級數設算,並以每年88天,每天8小時、每間教室2臺、每臺冷氣每小時耗電量2.5度計算,每度電以2.82元計算(依台電年度計價方式調整),另考量學校上課時間,其一般教室、藝才班、體育班、特教班、資源班等特殊班及專科教室有同時間使用之可能,另加乘 20%之電費估列,基於已依班級數估算足量之冷氣電費,爰於各縣市所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不得再收取電費。

(二) 冷氣維護費:本計畫新採購之冷氣於111年(第一年裝設)尚無維護之需,故未納入設算,111年度冷氣維護費以學校「既有冷氣」扣除本次既有冷氣汰換數量推估,每臺既有冷氣以2,500元為上限,並以三年為一週期設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