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024020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度第7次考績委員會核議辦理。
二、 邇來接獲檢調單位調查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等案件,仍有少數所屬同仁經查核有違失,爰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如下,請各單位(機關)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或辦理員工教育訓練講習,提醒所屬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一)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 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 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二) 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申請人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1個月前填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證明、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經服務機關附具意見報請本府核轉內政部申請許可,內政部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回覆。
2、 許可無效或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經查證屬實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該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正本: 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