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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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50830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因應疫情嚴峻,各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得否放寬再聘至多2次之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72068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前開規定並無行政機關裁量空間,爰有關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再聘次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考量疫情變化,有關代理教師之聘任疑義,該署業於110年6月8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69232號函,提醒各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代理教師甄選,其中說明四敘明各校得審酌疫情變化,以再聘及採用線上方式因應,惟「各校現有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之內容被解讀為「不受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之限制」,該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 原說明「各校現有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其中符合「再聘之資格」係指學校再聘代理(課)教師時,再聘代理(課)教師之資格應符合「具有公開甄選程序」、「符合校務需求」及「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等要件,方可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再聘次數至多仍以2次為限。原目的係希望學校能優先採用再聘制度滿足學校代理(課)教師人數需求,給予代理(課)教師完整聘期,藉此穩定學校師資,並減少代理、代課教師因參與各校甄選活動之染疫風險。
(二) 另提醒各校倘因無法透過再聘制度滿足學校代理(課)教師人數需求,致學校需辦理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學校得以線上報名、視訊方式辦理公開甄選,藉此降低人員流動及群聚風險,以維相關人員之健康。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