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
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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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885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函 (376480000A_1100088505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辦理。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 復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程序,俾利各校遵循。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教育部函示,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檢附函示1份。
二、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適任情事,學校應否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9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於處理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 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二)查109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爰此,學校處分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不適任教師行為時,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涉有聘任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處理程序如以下說明:
1、涉及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犯內亂、外患罪)、第2款(貪污行為)及第3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情形之一者,經有罪判決確定,免經教評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2、涉及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性侵害行為)、第6條第1項第5款(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及第6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免經教評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3、涉及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或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4、涉及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第9款(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或第11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5、涉及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或第2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並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免經教評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6、涉及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體罰或霸凌學生)或第4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7、涉及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8、涉及本辦法第8條第1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四)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依本辦法第6條第4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規定,免經教評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