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
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
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
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
付。
家庭照顧假的構成要件為:
1. 需是家庭成員。
2.從事預防接種。
3.發生嚴重之疾病。
4.發生其他重大事故。
5. 須親自照顧。
※ 家庭照顧假照顧的對象係家庭成員,並不限定是直系血親,只要是共同生活的親屬均可申請。
※ 預防接種為一般疫苗接種均屬之。
※ 嚴重疾病病無定義,但應指該疾病之發生後,員工有親自照顧之「必要」時即可,但是否「須」親自照顧,應視實際情況論斷。
※ 事故定義係阻礙或干擾生活進行之事件,通常為有缺陷之環境及不當之意外引起非計畫之事件,致使「生命」、「健康」、「財產」…等效率降低或減損之事件。